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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合同

時間:2026-01-16 03:08:42 合同

變更合同集錦五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變更合同5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變更合同集錦五篇

變更合同 篇1

  勞動合同變更:是指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當事人雙方或單方依據情況變化,按照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對原合同條款進行修改、補充的法律行為。

  變更勞動合同,應注意以下問題:

  1、必須在勞動合同依法訂立之后,在合同沒有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的有效時間內進行。即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已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如果勞動合同尚未訂立或者是已經履行完畢則不存在勞動合同的變更問題。

  2、必須堅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即勞動合同的變更必須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的同意。平等自愿、協商一致是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也是其變更應遵循的原則。勞動合同關系,是通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而形成的,其變更當然應當通過雙方協商一致才能進行。勞動合同允許變更,但不允許單方變更,任何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都是無效的。

  3、必須合法,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勞動合同變更也并非是任意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的變更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4、變更勞動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經協商后對勞動合同中的約定內容的變更達成一致意見時,必須達成變更勞動合同的書面協議,任何口頭形式達成的變更協議都是無效的。勞動合同變更的書面協議應當指明對勞動合同的哪些條款作出變更,并應訂明勞動合同變更協議的`生效日期,書面協議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后生效。本條的這一規定,是為避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因勞動合同的變更問題而產生勞動爭議。

  5、勞動合同的的變更也要及時進行。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主體可以是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勞動者,無論是哪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都應當及時向對方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說明變更勞動合同的理由、內容和條件等。如果應該變更的勞動合同內容沒有及時變更,由于原訂條款繼續有效,往往使勞動合同不適應變化了的新情況,從而引起不必要的爭議。當事人一方得知對方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后,應在對方規定的合理期限內及時作出答復,不得對對方的提出的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置之不理。因為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和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如果用人單位經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則可能導致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以上就是我們關于變更勞動合同要注意什么的法律解答。總之,因為我們勞動者通常都處于弱勢地位,所以對變更勞動合同有拿不準的問題時,請你最好咨詢專業律師。如果你對此還有其他困惑,歡迎你聯系我們,我們將盡快為你提供相應地法律服務。

變更合同 篇2

  【案情概要】1945年5月10日,高某到某設備公司工作。20xx年,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xx年11月22日,設備公司又獨資設立了一新公司。12月20日,設備公司召集包括高某在內的墊片車間的全體員工召開會議,告知設立了新公司及設備公司的墊片生產將整體轉移至新公司的事宜,并告知了有關墊片車間員工的勞動關系轉移或解除的兩種方案。會議當天,設備公司發給員工每人一份關于勞動關系的轉移方案及回執,要求員工對兩種方案作出選擇,于12月24日前交至公司,并告知過期沒有提交選擇的`將視為不同意與新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因高某逾期未遞交回執,12月26日,設備公司向高某送達了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并通知其辦理相關手續。經多次催促,高某逾期未去辦理手續。設備公司遂為高某辦理了退工手續。高某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撤銷設備公司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仲裁委員會裁決設備公司支付高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雙倍賠償金84736.4元。設備公司不服,訴至法院。法院判決駁回高某要求撤銷設備公司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決定的訴訟請求。

  【律師寄語】有時,因為情勢發生變更,會出現原來的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那么作為企業,此時就應當及時與勞動者進行協商,征求工會的意見,在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更要做好勞動者失業后的保障工作。作為勞動者,也不能死守著勞動合同不能變更的觀念,在原合同確實無法繼續履行時,還應當多考慮企業給出的解決方法,不然的話可能最終損失最大的還是勞動者本人。

變更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于20xx年3月16日訂立土地承包合同,根據乙方要求,雙方就該合同有關事宜經共同協商,達成合同變更協議條款如下:

  一、乙方承諾給甲方承包期沼氣使用費每畝補償500元,84.735畝土地總計人民幣42367.5元整,并于本協議簽訂當日一次性付清。

  二、 原合同期限變更為:承包期為20年。即20xx年3月16日開始至20xx年3月15日止。合同到期后,在同等條件下由乙方優先租賃,并于合同到期前一個月由甲乙雙方協商后簽訂繼續租賃合同。

  三、其它條款仍按原合同執行。

  四、本協議系甲乙雙方自愿訂立,愿自覺遵守履行。否則,愿賠償對方一切經濟損失。

  五、本協議由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另兩份由司法所、村委會存檔。注:因甲方戶多,本協議由村委會負責復印好發放到甲方各戶。

  甲 方: 乙 方:

  監督單位: 見證單位:

  20xx年9月 日

變更合同 篇4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1、表意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表意人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了重大誤解;

  3、誤解是由誤解方自己的過失造成的;

  4、誤解是誤解一方的非故意行為。

  二、顯失公平的合同

  1、合同在訂立時就顯失公平;

  2、一方獲得的利益超過了法律所允許的限度;受害的一方在訂立合同時缺乏經驗或情況緊迫。

  三、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

  四、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協商,對勞動合同進行變更,如果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般有如下情形:

  (1)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

  (2)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根據市場變化決定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項目等。

  (3)勞動者方面的原因。如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狀況發生變化、勞動能力部分喪失、所在崗位與其職業技能不相適應、職業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級等,造成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繼續履行原合同規定的義務對勞動者明顯不公平。

  (4)客觀方面的原因。這種客觀原因的出現使得當事人原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

  這時應當允許當事人對勞動合同有關內容進行變更。主要有:由于不可抗力的.發生,使得原來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義。

  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戰爭等。

  由于物價大幅度上升等客觀經濟情況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的履行會花費太大代價而失去經濟上的價值。這是民法的情勢變更原則在勞動合同履行中的運用。

變更合同 篇5

  1、當事人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時間必須在合同的有效期內。

  2、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

  4、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發生了變化,為保持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需要變更勞動合同相關的內容。

  5、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有效條款,已經完全履行的條款,沒有必要變更,無效的條款,也沒有必要變更。

  6、用人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或依據政府有關決定,致使生產經營管理發生重大變化的;

  7、用人單位嚴重虧損,確實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

  8、因勞動者本人的原因,如身體、技能等發生變化,無法履行原來勞動合同的約定的。

  9、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記載變更的內容,注明變更的時期,由當事人雙方簽字、蓋章后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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